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6/16
有效期間
115/06/16 ~ 115/06/23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外補陞任且無限制轉調情事。 三、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工作項目
一、辦理採購發包作業及收發公文歸檔等相關業務。 二、辦理受理案件申請、綜合行政等相關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現職人員請透過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 (MyData)投遞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以下資料(請依序掃描於同⼀個PDF檔案,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1、身分證正反面。 2、考試及格證書。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現職派令。 5、最新銓敘部審定函。 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採購證照、語文檢定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如無免附)。 (二)為配合⾏政院所屬機關⼈員應徵全⾯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非現職人員請於期限內檢具前開資料親送或寄達⾄本處「330017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200號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人事室 收 (信封上註明應徵科員(A660065) 」,並詳填⽇間聯絡電話。 (三)經初審合格者,本處得視應徵⼈員之學經歷專⻑擇優通知參加⾯試甄選,時間、地點另⾏通知,若資格不符、未獲通知⾯試或未獲遴⽤者不再通知。 (四)除正取1名外,另得增列候補1名,並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起算3個⽉。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