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約聘關懷訪視督導

公告日期
115/06/17
有效期間
115/06/17 ~ 115/12/31
職務列等
聘用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3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51,984元至70,467元)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4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學士學歷。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應考資格規定。 第二期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督導者,其科系不受上開限制。 二、(54,294元至72,777元)具心理衛生或精神醫療相關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醫學、護理、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福利、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事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 (二)領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或醫事人員相關證書。 第二期計畫核定前已任職為關懷訪視督導者,其科系不受資格條件之限制。
工作項目
一、 社區關懷訪視員或自殺關懷訪視員派案及整合性服務業務協調。 二、 辦理社區關懷訪視員或自殺關懷訪視員個別及團體督導,並協助社區關懷訪視員調訓等事宜。 三、 負責或協助社區關懷訪視員或自殺關懷訪視員處理困難個案,必要時協同社區關懷訪視員訪視。 四、 連結、開發、轉介及轉銜其他服務資源。 五、 召開個案討論會及參與網絡聯繫會議。 六、 稽核社區關懷訪視員或自殺關懷訪視員個案服務紀錄及品質。 七、 登載個案評估與服務紀錄,並依相關規定保存。 八、 相關業務之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黃育佳/02-27208889分機7162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證書。(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曾任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自殺關懷訪視員,或關懷訪視督導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黃育佳/02-27208889分機7162。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6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5.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6.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7.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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