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約聘職能治療師

公告日期
115/06/17
有效期間
115/06/17 ~ 115/12/31
職務列等
聘用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2
候補
4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薪點:312至456薪點(45,052元至65,846元),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工作項目
一、參與心理衛生工作之規劃及執行。 二、辦理特定人口群或場域之心理衛生促進活動。 三、提供社區精神病人、自殺企圖個案之職能評估、個別及團體職能治療活動、生活型態再設計、社區適應、職前訓練、工作適應訓練及就業轉銜等相關服務;必要時進行跨團隊需求評估,提供個案整合性外展服務。 四、連結、轉介及轉銜其他服務資源。 五、參與個案討論會及網絡聯繫會議。 六、登載個案評估與服務紀錄,並依相關規定保存。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黃育佳/02-27208889分機7162 1、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後,選擇本職缺,並請將下列(1)至(5)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兵役證明文件(退伍令、退役證明書或免役證明文件等) (3)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5)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6)檢附職能治療師相關證照影本。 2、前開程序均已完成始算報名成功,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擇優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線上報名(含本局事求人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邱小姐(02-27208889-7145);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黃育佳/02-27208889分機7162。 備註: 1.本次甄選採線上報名,請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請確認必要文件均已上傳)完成報名。 2.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自實際到職日起依本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試用3個月,試用考核成績不滿70分者,予以解聘(僱);116年度依聘僱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聘僱。 3.本聘用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福利部專款補助,如遇補助經費刪減、中止或聘用原因消失,應檢討減聘或無條件解聘,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新進人員需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5.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28條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6.具身障手冊(證明)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7.每月另有風險工作費新臺幣700元。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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