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專員

公告日期
115/06/22
有效期間
115/06/22 ~ 115/06/29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具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3.具服務熱忱、擅溝通協調,且須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獨力作業能力,並以具有總務工作經驗及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合格證書者尤佳。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辦理總務工作。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辦理,請確實至人事服務網/「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MyData)」核對個人資料(有錯誤或遺漏處,請先聯繫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修正),並登打簡要自述,依事求人系統之職缺公告資料左下角「現職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及步驟提示訊息,於公告期限內完成報名作業,並請同步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功能。 2.請將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合格證書及1千5百至2千字自傳一篇(含家世、就學過程、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經過、任事經驗、現職工作概況、個人特長、志趣、生涯願景)等資料依序合併存成1個PDF檔,於公告有效期間內,以電子郵件寄送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註明「應徵專員資料」。 3.逾期或未依規定完整上傳及提供前述應徵人員相關證明文件,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不予受理報名。審查合格者以電話通知面談,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 4.正取1名,候補2名(視成績候補),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最長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聯絡人:(02)23956955分機117,林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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