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教育部專業助理(二)
公告日期
115/06/23
有效期間
115/06/23 ~ 115/07/06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2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資格條件(含積極及消極資格條件,請依「教育部約用人員人事管理要點」第五點與第六點規定予以載明;如屬須具備
英語或其他外語資格之職務,請併予敘明) 一、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畢業得有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 曾任本部行政助理5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或符合行政助理資格條件之一,並具有擬任職務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
二、 無下列情事者: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 大陸地區人民未在臺設有戶籍滿10年。
(七)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八) 本部秘書處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三、 具基本文書或公文處理、電腦操作能力者。
四、 品行端正、認真積極且具備良好溝通協調能力,並能團隊合作、配合業務需求輪值並加班者。
工作項目
一、 駐警及保全人力之管理及採購事項。
二、 協助陳抗事件相關協調、聯繫事項。
三、 維安勤務之調度及支援(上班時間需配合輪值)。
四、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報名方式、須檢具文件、工作期間、薪資、候補名額及候補期間、聯絡人、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注意事項等資料說明) 一、 報名方式:
(一) 請於115年7月6日(報名截止日)前,填妥「教育部秘書處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格式如附件電子檔)後簽名,併報名資料至遲應於報名截止當日寄送本案聯絡人收執(親送或以郵戳為憑;履歷表電子檔請併傳送至[email protected]),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教育部秘書處約用人員職缺:專業助理(二)」及白天聯絡電話。未依規定報名者(包括報名逾期、未郵寄送達紙本報名資料、報名資料不齊全、應徵履歷表未簽名等情形),恕不受理。
(二) 應送報名資料(所有資料證件請以A4格式印製,並依序裝訂):
1. 教育部秘書處約用人員應徵履歷表(雙面列印並簽名)。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3. 與資格條件相符之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4. 考試、專業證照或語文能力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5.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 視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學經歷專長,依業務需求擇優通知面試;必要時,得輔以筆試。經通知參加面試、筆試而未能配合者,視同放棄。未獲通知面試、筆試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亦不退件。
三、 為維護甄選公平性,嚴禁各種請託關說,違者一律不予錄取。
四、 工作期間:依簽訂聘僱契約內容(試用期間為3個月)。
五、 薪資:296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41,173元)起,並依本部臨時人員薪級核敘規定辦理。
六、 本次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1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不符遴用需求,得予從缺。
本案聯絡人:李玫玲小姐;聯絡電話:02-7736-6702;聯絡地址:100217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秘書處事務管理科)。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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