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22
有效期間
115/06/22 ~ 115/06/28
職務列等
約用人員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2
候補
4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律師資格,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者。
(二)具有檢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工作經驗1年以上者。
二、具有從事法制、訴願、行政訴訟或政府採購申訴調解業務之公職經驗者或具有採購人員專業證照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辦理災後復原重建工作所涉及相關法規調整、協調、法制作業資料之彙整、聯繫。
二、各級政府為執行推動80項重建計畫需發包辦理相關採購,所衍生採購爭議案與後續可能涉及行政訴訟相關資料之彙整等。
三、其他行政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應徵文件與遞送方式:請於115年6月28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職缺明細頁面點擊 【我要應徵】,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註冊啟動帳號後,維護「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證照資格或工作經歷等相關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或將上述資料以郵寄(郵戳為憑)送達「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郭小姐收」,逾期則不予受理。信封上註明「應徵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職務」與白天聯絡電話。
二、職缺薪資:每月新臺幣6萬元整(含自付勞健保部分)。
三、試用期間30天,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約;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四、甄選方式: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五、候補機制: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列備取人員至多4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正取人員不克報到,得由備取人員遞補。
六、職缺期間:本職缺錄取後,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履約期間須每年依契約約定考核。另因本職缺經費來源為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之特別預算,除契約另有終止之約定外,契約終止日為119年12月31日。
七、聯絡電話:(02)87897580 郭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約用人員
115/02/11 ~ 115/03/0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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