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技士
公告日期
115/06/22
有效期間
115/06/22 ~ 115/07/20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職系
土木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 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審定有案,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
3. 熟稔標準作業分析建立作業及運用資訊管理作業能力並具有溝通、分析判斷之能力、高度服務熱誠及研究規劃之能力。
4. 須具有土建工程基本知能、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內部控制等方面之專業學識,並熟諳各種一般行政法令規章。
5. 精通電腦文書處理。
工作項目
1. 負責既有校舍修繕、維護等工程設計、監造履約管理及驗收業務。
2. 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5年7月20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內容無誤後(需填寫自傳及上傳照片,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點選「確定應徵」。請同意授權本校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
二、 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應徵全面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人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請於期限前,檢具詳細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日間聯絡電話,歷年訓練情形可免附,自傳詳述,末頁簽名)及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以A4紙依序裝訂,送(寄)達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事室辛小姐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總務處營繕組技士(土木工程)」。
三、 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四、 聯絡人:人事室辛小姐(02-2737-678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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