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助理研究員
公告日期
115/06/22
有效期間
115/06/22 ~ 115/06/26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法律研究院所畢業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工作經驗6個月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二、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或有司法、行政機關法制(訴願會、法規會或法官助理)之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政府採購申訴、調解爭議案件。
二、 辦理政府採購爭議業務相關行政工作。
三、 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係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包括招標、審標、決標、押標金與不良廠商爭議之申訴案(類似訴願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為辦理上揭業務,須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並依委員指示就雙方爭點撰擬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及調解建議書等書類文件。
二、 工作報酬:依本會函報行政院聘用計畫書核定薪點核支,大學畢業起薪312薪點(約新臺幣43,399元);碩士畢業起薪344薪點(約新臺幣47,850元)。另經本會年終考核成績優良,得按年晉薪,最高可核薪至424薪點(約新臺幣58,978元)(含自付勞健保部分)。
三、 有意願者,請註明符合資格之項次`並附相關證明文件,於115年6月26日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職缺明細頁面點擊 【我要應徵】,前往【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註冊啟動帳號後,維護「個人簡歷、簡要自述」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請將證照資格 /作品附件等相關文件等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
四、 試用期間3個月,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約;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五、 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一個月內未獲電話通知者,即未約談)。
六、 本職缺得視面試成績酌增候補名額1至2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正取人員不克報到,得由備取人員遞補。連絡電話:87897562謝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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