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
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專案助理
公告日期
115/06/22
有效期間
115/06/22 ~ 115/06/29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年滿18歲,具中華民國國籍,男需役畢或有免服役證明。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三)具備基礎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四)具服務熱忱、處事認真,富有溝通協調能力。
(五)無下列事項之一者: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監護及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或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8.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9.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工作項目
(一)工作內容與標準:
1.僱用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07月0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包含試用期到115年08月01日止,試用期滿合格,予以正式進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2.上班時間:每日工作8小時,上班時間07:30-12:30,13:30-16:30(工作超時
時數另予擇日補休),惟甲方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
3.工作範圍:協助【總務處】行政文書業務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4.僱用報酬:按月計酬,每月薪資依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工資(新臺幣2萬9,500元整),基本工資依政府規定調整,薪資給付日期由本校自行決定,年終獎金依甲方經費狀況及乙方工作表現情形發給)。,並提供勞、健保(需自付勞、健保自付金額)。
5.受僱人應負之責任:在僱用期間,受僱人員願接受本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
校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僱受僱人員,如因特
別事故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本校同意始得離職
6.受僱人員不得以任何條件理由請求納編,並於相關經費來源裁減時即無條件由本校
終止僱用契約。
聯絡方式
(02)2921-4615轉400總務處洪主任、401盧組長、405行政助理。
詳細內容如本校簡章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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