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專任助理(國際事務處職代)

公告日期
115/06/23
有效期間
115/06/23 ~ 115/07/12
職務列等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高雄市
條件資格
(一)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校院大學學歷以上學歷( 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 。 (二)需具備 CEFR B1 以上等級(或相當)檢定考試及格之英語能力。 (三)熟諳電腦打字、文書處理能力(如 Word、 Excel、 Powerpoint 等)。 (四)具備服務熱忱、態度親切、溝通能力、積極學習與敬業精神。 (五)具有下列經驗者尤佳: 1. 對高等教育創新有興趣者,曾有協助執行教育部或國科會計畫經驗者。 2. 工作態度認真負責、主動積極,有強烈學習動機;溝通協調能力佳,具高 EQ 及能有抗壓力。 3. 具備專案計畫撰寫與執行能力。 (六)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 1 年至 4 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2 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3 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 1 年至 4 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七)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在臺設籍滿 10 年以上之規定。 (八)僱用期限:自通知報到日起(含試用期 2 個月,必要時得延長 1 至 2 個月,若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則終止勞動契約), 至被代理人回職復薪之前一日止。 (九)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惟視需要配合加班。 (十)待遇:依「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務基金進用工作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支給,1.具英文能力 B2(含)以上(或多益 750 分以上), 或國外工作或留學 3 年以 上經驗(不含中港澳地區),具備流利英語溝通能力。 以學士級專任助理聘任者,其薪資支給標準之「勞務/行政類或技術類人員」之約用組員第四薪 級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6,160 元整。2.具英文能力 B1(含)以上(相當多益 550 分)或國外工作或留學 1 年以上經驗(不含中港澳地區),具備良好英語溝通能力。 以學士級專任助理聘任者,其薪資支給標準之「勞務/行政類或技術類人員」之約用組員第三薪級月支數額為新臺幣 3 萬 5,010 元整。
工作項目
(一)辦理國際處國際教育組及境外生行政事務等相關業務。 (二)執行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等各項服務工作。 (三)為達成接軌全球之國際化典範科技大學目標,推動雙語行政業務。 (四)承辦公文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至網址( https://reurl.cc/YE5m2l )人事室網頁下載並填寫「本校專案工作人員(職代)應徵報名表」,於 115 年 07 月 12 日(星期日)前報名表電子檔、併同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英檢證明等相關工作證明等佐證資料影本傳送至 [email protected] , 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逾期及不合者恕不受理。 (二)資格符合本校需求者,擇優通知甄試;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視需求辦理舉行面試或筆試。 (三)聯絡電話: 張小姐,電話 07-3814526 轉 1900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專任助理(國際事務處職代)
115/03/20 ~ 1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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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助理(國際事務處職代)
115/03/02 ~ 1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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