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編審
公告日期
115/06/23
有效期間
115/06/23 ~ 115/07/08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 未具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限制轉調情形 (但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所訂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除外)。
● 無特考特用調任限制。
●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前科,或涉及該等事件尚在調查階段或已經檢、警查證遭提起公訴情事者。
●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行政處分。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考試及格具有法制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
2.具有承辦行政機關法制業務3年以上經驗者尤佳。
3.本項徵才候補部分,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其候補期間為5個月。
工作項目
1.自治法規研議、審查、公布、法制研究及規劃業務、及其他有關法規審查之業務。
2.上級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符合資格且有意任職者請檢具以下資料(現職公務人員得以使用人事資訊系統線上應徵,請務必上傳下列應檢附相關資料電子檔(含履歷表末頁簽名檔案,證件不齊者恕不受理〉(請依書面與線上擇一方式辦理)以郵寄(或逕送新北市(22001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西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盧小姐收,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4242,如詢問業務狀況請洽法規審議科吳科長分機4252。(115)年7月8日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信封請註明應徵職系職稱):
一、 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列各項經歷銓審、考績及獎懲、訓練進修及自傳等資料)。
二、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 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四、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五、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註明僅供查驗身分用)。
六、 經英文檢定通過者請附及格證書影本。
七、 若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遺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談後進行甄選,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如需返還書面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並請貼足郵資俾利郵寄)。經錄取者,由本局通知當事人,並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本項甄審均由本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