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
環境部技士
公告日期
115/06/23
有效期間
115/06/23 ~ 115/07/03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環資技術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國內外公私立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以上者。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及格者,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並具有環資技術職系任用資格者。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且無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各類考試限制轉調情形。
(四)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族」得優先考量。
工作項目
(一) 規劃及推動空氣品質監測站維護及運轉業務。
(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請於115年7月3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填具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授權本部於甄選期間取得履歷資料,並將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件、現職銓審函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資料電子檔上傳至應徵系統供參。
(二) 如無法線上報名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簡歷冊(請至本部全球資訊網首頁www.moenv.gov.tw「訊息與公告/徵才公告」下載)、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及最近1次銓審等相關資料影本,於115年7月3日前寄至臺北市中華路1段83號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並請註明應徵【大氣環境司/薦任技士】及日夜聯絡電話,逾期或證件不齊全,不予受理。簡歷冊填妥後併請e-mail至【[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註明應徵職務職稱及應徵人員姓名。
(三) 報名參加甄選者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或赴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陸方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初審合格者本部擇優通知甄試,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所送資料恕不退還。
(四) 甄選錄取者由本部通知當事人辦理進用。本職缺錄取正取1人,並得視甄選情形列候補2人,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則自動喪失候補資格。
(五) 聯絡人:大氣環境司鐘小姐 聯絡電話:02-23117722分機6707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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