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6/23
有效期間
115/06/23 ~ 115/06/26
職務列等
約僱5等(38,948元)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具備基本電腦文書處理操作能力。 (三)具政府行政工作及辦理活動經驗、採購專業證照者尤佳。 (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且在有效期間內者。 (五)中華民國國籍,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之情事。
工作項目
(一)辦理溫泉標章核發、廢止及環教場域等管理業務。 (二)辦理淡蘭古道業務。 (三)辦理國家風景區經營管理業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應檢具證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行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及下載填寫。 2.最高學歷證書影本: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3.國民身分證掃描檔,僅供查驗身份用。 4.相關檢定證照或工作經歷證明。 應徵者請上傳相關證件及檢附前述報名資料,並註明通訊地址與上、下班時間聯絡電話,於115年6月26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應徵平台投遞,其他報名方式或逾期均不受理。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RESUME_N/WANTLogin.aspx (二)其他相關規定: 1.未於期限內傳送資料者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掃描檔,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 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3.經用人單位初步審查擇優通知面談,應徵人員資料恕不退件。 4.僱用期間: 現缺,自報到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 5.僱用報酬:280薪點,折合月支報酬新臺幣38,948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6.備取遞補說明:(1)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含正取人員報到後於三個月離職者)有效。(2)正取人員報到後未通過試用者,於候補有效期間內由本署通知候補人員逕行遞補。 7.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洽(02)2349-1500分8817王小姐(人事單位); 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問題,請洽(02)2349-1500分機8331高先生(用人單位)。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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