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6/24
有效期間
115/06/24 ~ 115/07/06
職務列等
3等至5等(依學經歷,約33,384元至41,730元)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4
候補
-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之情事。 3、須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特殊條件: 經合格健保特約醫院體格檢查(※衛生所非公立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符報名資格(即須檢查項目): 1、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3、辨色力:色盲者。 4、重度肢障者。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者。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者(此項可擇一檢查)。 ※茲因錄用人員簽約後即須立即從事戒護工作,應試人於錄取報到時應立即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衛生所非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表內如未註記有效期限者,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有效期限為6個月),檢查結果如為不合格或報到簽約日未繳驗有效期限體格檢查表,則視同不符報名資格,不予僱用。
工作項目
1、擔任男性收容人管理勤務(含日、夜間時段)。 2、行政文書。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簡章及報名書表: 請至本所全球資訊網(https://www.sdb.moj.gov.tw/)電子公佈欄下載。 (二)報名方式: 請於報名期間以掛號郵寄「新店戒治所人事室」(231069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或逕送本所收發室報名,信封註明「參加115年第7次儲備職代約僱人員甄選」,逾期不受理(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報名方面:(02)8666-6432#121;業務方面:(02)8666-6432#268、269。 (三)報名應檢附之文件: (證件一律使用A4紙張影印按次序排列,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1、報名表(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出生地欄位未註記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須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1份,並保留記事欄位)1份。 2、工作經歷及簡要自傳1份。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凡持外國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始得依規定報名)。 4、兵役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5、其他:曾任矯正機關約僱管理員服務證明書1份(無則免附)。 (四)如有資格不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僱,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另應檢附之文件不齊或資格審查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僱用者,應予追還任職期間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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