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聘用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
公告日期
115/06/25
有效期間
115/06/25 ~ 115/07/2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5
候補
4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請詳閱甄試簡章(如下附檔案):
一、 須具(一)或(二)條件之一:
(一) 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勞工、社會、法律等或相關研究院所等(碩士)以上學歷。
(二) 國內外理、工、醫、農、教育、管理及其他相關學系大學以上學歷者,須同時具備以下2項條件:
(1) 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須取得相關證照或是政府公函認定)。
(2) 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一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請出示證明文件,須可看出工作年資與本職務相關,請勿檢附勞保年資證明)
二、 理、工、醫、農、管理相關科系一覽表以本簡章公告內容為限(若原科系因更改科系名稱,亦請自行列印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
四、 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 、董事 、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五、 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六、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工作項目
一、 轄內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事項:辦理轄內申訴檢查、專案檢查、一般檢查、重大災害檢查等及後續處分事項。
二、 相關職安法令之備查、審查、核備等事務。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請詳閱甄試簡章(如下附檔案),符合資格條件者,請檢具下列證件(請以A4尺寸影印,並依序放置,以迴紋針於左上角固定,請勿用訂書機或其他方式裝訂):
(一) 甄試報名表。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符合該應徵資格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 其他與本職務相關證件(如證照、工作經歷等)影本。
(五) 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六) 同意參加下次公開甄選之切結書(如不同意者免附)。
二、 請於115年7月20日前以掛號寄至「330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108號13樓,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人事室」(連絡電話:03-3323606分機210林先生),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務(聘用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當年底,隔年度是否繼續聘用,須視前一年度考核結果與隔年度預算經費來源而定。
四、 待遇:聘用人員七等1階328薪點,待遇為新臺幣45,624 元,其他勞、健保等均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 書審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如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應徵者欲返還書面資料,請附黏貼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郵寄。(若郵資不足者恕不寄回)。
六、 本次徵才正取5名,並得視成績增列候補4名,若有備取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有效(亦得予從缺),備取人員依序遞補本缺或本處其他薪點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另本處視情形得延長公告時間。
七、 本職缺為預估缺,須俟主管機關核定計畫(或預算)後始予辦理後續相關作業。如因故計畫未獲核定或未能開缺時,本次公開甄選自始無效。又核定之計畫內容與本次公開甄選內容未盡一致時,將視情況另行辦理公開甄選。又本次參加甄選之應徵者,於符合資格條件之前提下,如欲繼續參加下次公開甄選者,請填寫附件甄選簡章後附切結書,並隨同上開資料郵寄本處。
八、 若欲詢問業務內容,請於上班時間洽03-3323606分機800 岳科長;若欲詢問應徵流程,請於上班時間洽03-3323606分機210 林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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