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代理教保員
公告日期
115/06/25
有效期間
115/06/25 ~ 115/07/02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
年以上),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並具備下列資格者始得報考:
(若事後發現具服務條例第12條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
一、具備下列資格: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 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第2項資格者。
(四)凡持有國外學歷證明者,須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文件,始得報名。
(五)第四招後放寬至助理教保員資格報考(高中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六)第七招後放寬至大學畢業資格報考。
二、具備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若無至遲應於任職後三個月內完成。
工作項目
一、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保兼行政工作及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二、聘期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1月31日止
三、代理教保員薪資支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13條規定,依學歷適用薪資支給基準表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專科39,126;學士41,420;碩士以上43,715新臺幣(元)/月。(需另扣除勞保及健保自付金額。)
四、本職缺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定期契約人員。
四、如有無法勝任工作或其他特殊狀況,經本校決議解除代理,即應無條件提前離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任何賠償。
五、代理期滿應自動離職,不得要求留用或任何補償。
聯絡方式
意者請檢具以下文件於報名期間內親至本校人事室報名:
一、報名表(甄選簡章附件一)(請自行粘貼本人近3個月內1吋照片於報名表)
二、自傳(甄選簡章附件二)。
三、切結書、委託書(甄選簡章附件三、四)。
四、資格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三)其他合於報名資格之各項證明文件(詳本簡章貳、報名資格)
(四)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訓練證明,若無至遲應於任職後三個月內完成。
(五)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無則免繳)。
(六)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繳)。
(七)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繳)。
有關工作內容問題請洽幼兒園林主任02-23913122轉250
報名問題請洽人事室陳主任02-23913122轉260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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