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園區?林國民小學
桃園市大園區?林國民小學代理教保員
公告日期
115/06/25
有效期間
115/06/25 ~ 115/06/3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基本條件
1.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依教保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應符合下列各項之一並繳交相關證明:
1.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102年8月1日起入學者,並須修畢教保專業課程至少三十二學分。(依據「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參照附錄三及附表)
2.具備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證書,並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教保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如為102年8月1日起入學且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須依據「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3.依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教保條例第8條第3項)
4.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具保育人員資格、或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修畢教保核心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教保員資格者。(教保條例第10條第2項)
5.第3-4次幼兒園助理教保員,應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教保條例第11條第1項)
6.第5-13次具大學畢業且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及幼兒輔導管教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
工作項目
(一)工作內容:
1.幼兒保育服務。
2.幼兒教保活動設計及教學。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7時30分至16時 (含休息時間)。
(三)薪資: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初任第一級支給(專科39,126元,學士41,420元,碩士以上43,715元),另須扣除勞保、 健保費及勞退自付額。
聯絡方式
TEL:03-3835096轉650 。聯絡人:幼兒園 徐主任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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