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內政部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25
有效期間
115/06/25 ~ 115/07/09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職業駕照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職業駕照及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2年以上之經驗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第1項或擬任職務適用之法律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1.擔任首長、副首長專任駕駛,負責接送出席會議或活動、督察業務及其他洽公等事項。
2.協助辦理首長、副首長辦公室公務聯繫事項。
3.協助辦理首長、副首長辦公室庶務性行政事項。
4.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附文件:
(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小型車以上之汽車職業駕照影本
(3)個人履歷表(內容應含基本資料、自傳、學經歷、工作經驗、專長興趣及相關經歷工作證明文件影本等。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畢業證書及中譯本、入出境資料) 。
2.請於上網公告期間內(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逕寄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內政部秘書處事務科收。務請註明日、夜聯絡電話或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內政部秘書處約僱人員」,應徵資料無論錄取與否恕不退件。
3.報名資料先以書面審查,擇優通知參加面試。
4.本職缺得酌列候補人員2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5個月。
5.聘⽤期間自報到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1年1僱)(本職務為首長、副首長專任駕駛,僱用期間至機關首長、副首長離職之前1日止)。⽉酬⾦額300至330薪點(新臺幣41,730元至45,903元),自300薪點起支。
6.本職缺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算3個月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自試用期滿之次日起正式聘僱;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7.本職缺錄取人員僱用前及僱用期間,須比照「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相關作業。
8.本案聯絡人:周小姐,連絡電話02-2356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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