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
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25
有效期間
115/06/25 ~ 115/06/30
職務列等
無資位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二) 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三) 會基礎電腦文書處理,需每日上網填報服務學生紀錄內容。
(四)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
(五) 具愛心、耐心及同理心並能接受及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或嚴重情緒障礙學生者。
工作項目
(一) 每日應上網填寫服務學生紀錄表。
(二) 安全維護:維護學生在校作息之安全,協助老師執行學生情緒行為處理(突發事件之情緒安撫、轉換環境)。
(三) 生活自理指導:協助與指導學生保持個人整潔,督促環境清掃工作。
(四) 教學協助:協助老師觀察、記錄學生學習及行為表現
(五) 依照工作分配項目執行相關事務。
(六) 協助處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115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 依據: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 桃園市政府115年6月12日桃教特字第1150054450號函
(三) 桃園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
二、 錄取名額與聘期:
(一) 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二) 聘期: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
三、 報名資格條件:
(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
(二) 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三) 會基礎電腦文書處理,需每日上網填報服務學生紀錄內容。
(四)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
(五) 具愛心、耐心及同理心並能接受及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或嚴重情緒障礙學生者。
四、 工作內容:
(一) 每日應上網填寫服務學生紀錄表。
(二) 安全維護:維護學生在校作息之安全,協助老師執行學生情緒行為處理(突發事件之情緒安撫、轉換環境)。
(三) 生活自理指導:協助與指導學生保持個人整潔,督促環境清掃工作。
(四) 教學協助:協助老師觀察、記錄學生學習及行為表現
(五) 依照工作分配項目執行相關事務。
(六) 協助處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 待遇:
(一)採時薪制,每小時196元(依據勞動部時薪制最新基本薪資),依據每週核定時數暨實際上課天數核發,工作時間為學生就學正課時間,每日最多以8小時計算,每週五天為上限(調移上班不在此限,如因故調移上班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
(二)勞、健保費、勞退提撥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寒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支薪。
(三) 本案助理人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且時薪制助理人員無年終獎金及延伸之其他福利。
六、 獲遴聘之特教助理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9小時(每學期4~5小時)之在職訓練(相關特教知能研習)。
七、 簡章及報名表:請於本校網頁下載簡章及報名相關表件。
八、 報名時間地點:
(一)115年6月30日(星期二),上午9:00至11:30。
(二)地點:本校特教組。(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豐路上林段418號)
(三)聯絡電話:(03)4792604分機630。
九、 報名手續:
(一)請親自報名(不接受委託及通訊報名)。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簡歷表(附件一)。
2.切結書(附件二)。
3.最近二吋正面脫帽本身照片(請黏貼於簡歷表)。
4.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5.最高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持國外學歷應加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之證明)。
十、 甄選日期地點:
(一)甄選日期:民國115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9:00起。
(二)甄選報到:本校勤學樓一樓特教班辦公室。
十一、 甄選方式:面試60%、相關工作經驗40%。
十二、 結果公告:本校網站公佈(http://www.lyjh.tyc.edu.tw/)
十三、 成績處理:
(一)甄選成績以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錄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
(二)如甄試人員總成績未達70分之錄取標準,不予錄取。
十四、成績複查:
對甄選結果有疑慮者,應於115年7月2日(星期四)上午8時至9時,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五、相關待遇福利:依桃園市立凌雲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僱用契約書辦理。
十六、錄取人員應於115年7月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0時報到並簽約,逾時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七、本項工作屬臨時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雇人員僱用辦法」及「約雇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十八、錄取人員應於公告後一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如體檢不合格者、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相關傳染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未依規定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表者,予以註銷錄取資格,已雇用者應予解雇。
十九、錄取人員如經發現報名證件偽造、不實或不符規定,逕予取消錄取資格,以聘任者應予解聘。
二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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