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
臺東縣政府幹事
公告日期
115/06/26
有效期間
115/06/26 ~ 115/07/03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東縣
條件資格
一、具備下列所列各項資格條件者:
1.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四職等(含)以上之公務人員,最近5年考績中,須3年以上考列甲等,考列乙等者分數須為79分(未達5年者,考列乙等須在2年以下)。
2.具有公務人員法定任用資格者(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1條,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者)。
3.無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之情事者。但於限制轉調屆滿前2個月或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工作項目
辦理出納、文書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採線上或紙本投遞履歷(請擇一方式即可),線上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繕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
(二)履歷【簡要自述】部分,需包含以下三項內容:
1.家庭概況及學經歷
2.個人專長及參加甄選動機
3.個人理念及工作。
(三)另請檢附下列資料:請至本府人事處網站下載 https://reurl.cc/WXgmnL (可由搜尋區塊搜尋)
1.臺東縣政府甄選報名表
2.切結書
3.依各該考試法規受有限制轉調期間,如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得以調任至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服務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及預防接種紀錄等)。
4.將上述相關資料電子檔下載填寫後,上傳【應徵職缺】附件(容量限制10MB)或寄至承辦人
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寄至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5. 相關資料請於結束日前,電子檔或紙本寄至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1)收件人:臺東縣政府人事處 邱小姐
(2)地 址:臺東縣臺東市中山路276號
(3)聯絡電話:089-326141 轉527
(4)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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