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桃子腳國民中小學

臨時人員

公告日期
115/06/26
有效期間
115/06/26 ~ 115/07/02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一)、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三)、具高中職(含)以上畢業學歷。 (四)、品行端正、勤奮盡責、具服務熱忱。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妨害性自主章、妨害風化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至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2、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3、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4、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所定情事且無限制調任情事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及33條所列情事之一者。 (七)、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工作項目
(一)、工作內容:協助總務處行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二)、僱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三)、薪資:月支報酬新臺幣29,500元(含勞保、健保及勞退等個人負擔額,如有調薪依調薪薪資支給)。
聯絡方式
(一)、報名時間及方式: 1、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日期地點:即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2日(星期四)前自行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s://www.tykjh.ntpc.edu.tw/)-最新消息-行政宣導下載。 2、報名日期及方式:郵寄報名。即日起至115年7月2日(星期四)17時前「寄達」本校人事室收件始為有效,逾期恕不受理。 3、報名信封請註明本校人事室收(238671新北市樹林區學勤路555號)【信封請註明「應徵臨時人員」及白天聯絡電話】 (二)、甄選時間及地點 1、時間:初審合格者擇優另行通知面試。 2、地點:本校人事室。 (三)、報名文件:【以下文件請用A4影本並依序裝訂,恕不退還】 1、甄選報名表1份(貼妥最近6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照片1張)。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出生地欄未註記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另請提供現戶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份)。 3、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4、高中職(含)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國內外學歷須經教育部認可,外國學歷並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5、男性須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則免附) 6、經歷證明:相關工作經歷服務證明或到離(職)證明影本(無者免附)。 (四)、甄試項目:口試:時間為10分鐘,以專業知能、服務熱忱或人際關係為範圍,由口試委員提問。 (五)、錄取報到: 1、甄選錄取人員,個別通知,並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https://www.tykjh.ntpc.edu.tw/)。 2、錄取人員應於通知時間持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簽約,逾期以棄權論,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正取人員在進用期間因故離職,得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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