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設計師

公告日期
115/06/26
有效期間
115/06/26 ~ 115/07/10
職務列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8職等
職系
資訊處理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考試及格(含薦任升官等考試或訓練及格),具資訊處理職系薦任任用資格之人員。 (三)具備3年以上資訊處理、資訊系統管理相關工作經驗者,或具資訊安全業務承辦經驗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一)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規劃、分析、設計、測試及評估改善等事項。 (二)本署各項資訊系統之實施建置、系統管理及資料庫維護等事項。 (三)本署網站管理及網頁維護事項。 (四)電腦硬體設備之運用、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五)電腦系統之整合、推廣、服務等事項。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請於報名期限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依下列步驟完成線上報名、履歷建置及資料上傳: 1.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 2.「確定」應徵後,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署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3.為確保資料正確性,甄選過程中所使用之履歷表一律由本署透過事求人系統產製(應徵者自行上傳之履歷表將不會被使用),該履歷表之「簡要自述」部分(即自傳),請至「MYDATA系統」\「求職」\「簡要自述維護」中登打(如有操作問題,請洽該系統客服人員),自傳空白者視為資料不全,資格不符。 4.可上傳語文檢定及專業證照等相關證明(並建議於簡要自述中摘要說明),因事涉申請人調任權益,並請於報名前先行確認具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如有相關權責機關具該職系之證明文件亦請檢附),本署初審時,對履歷資料如有疑義,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應徵者於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未依限提供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1至2名,以依序遞補本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四)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轉2292陳科員;如有工作項目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2)23146881轉8073李主任。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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