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助理研究員

公告日期
115/06/29
有效期間
115/06/29 ~ 115/07/30
職務列等
聘用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北市
條件資格
1.具以下學經歷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2)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四年以上者。 (3)國內外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 2.具國際或近海航線經驗/散裝,貨櫃,油輪經歷/熟悉船舶ISM/SMS安全管理程序/船舶保修/船舶設計/船舶交通服務及以下經歷之一者: (1)領有中華民國一等船副(管輪)適任證書、曾任一等船副(管輪)海勤資歷二年以上,或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2)曾任驗船師三年以上經驗,或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船舶設計、建造、維修三年以上經驗,或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4)曾任港埠管理、船舶檢查或船舶交通服務三年以上經驗,或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5)曾任船舶安全或船舶管理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經驗,或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6)曾任海事法律、船舶公證、運輸事故調查三年以上經驗,或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3.具英語口語溝通、電腦操作及中、英文寫作能力者為佳。可提供英文多益測驗或其他英文檢定測驗成績如托福、雅思、全民英檢者列為加分項目。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不含第9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含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不得任用之情事。 5.具工作熱忱及社會使命感之特質。 6.通過筆試、口試後,需經體格檢查符合標準者,始予錄用。
工作項目
1.協助水路事故調查並撰寫調查報告。 2.蒐集國內外水路事故調查、法規、技術與程序。 3.擔任水路事故調查案之調查助理。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請依所附履歷表(附貼最近照片)及簽名或蓋章、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相關經歷證明等資料影本,於本(115)年07月30日前寄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11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人事室廖主任收,聯絡電話(02)7727-6211,另信封請註明「應徵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水路調查組助理研究員」字樣(以郵戳及郵件日期為憑,逾期或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 2.初審合格者,必要時,得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不合格者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請勿來電詢問。檢送之應徵資料亦不退件,僅作本次使用,並將於甄選結束後銷毀。 3.本次徵才得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依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2項規定,本會聘用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5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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