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6/29
有效期間
115/06/29 ~ 115/07/17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20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新北市
條件資格
(詳情請參閱簡章) 錄取名額:擇優儲備⼈員若⼲名,⾃榜⽰錄取之⽇起列入候⽤名冊,依⽤⼈單位業務所需,按儲備⼈員甄試成績及所具資格、學歷、經歷及專⻑等,通知適任⼈員進⽤;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選時得從缺。 (⼀)倘⾃榜⽰之⽇起⾄下次辦理同類型甄試公告錄取前1⽇⽌,未獲通知報到者,則候⽤資格仍予保留⾄通知報到前1⽇⽌;前開經保留資格者,如仍參加下次同類型甄試並經錄取者,則註銷本次候⽤資格(即僅保留1次候⽤資格)。 (⼆)錄取⼈員經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註銷其候⽤資格;但具正當理由並提出書⾯申請經本院同意者,保留本次甄試候⽤資格,保留資格延後報到以⼀次為限。 ※本甄試儲備之約僱⼈員屬短期職務代理性質,約僱期限⻑短不等,端視職務出缺狀況⽽定,約僱期滿即予解僱,請妥慎考量再⾏報名。 ⼀、儲備約僱書記官及執達員職務代理⼈: 應試資格:具備下列資格者,經書⾯審核後,擇優通知參加電腦中文打字測驗及⼝試。 (⼀)中華⺠國國⺠,性別不拘,未具雙(多)重國籍,未在⼤陸地區設有⼾籍或領⽤⼤陸地區護照、⾝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非⼤陸地區⼈⺠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員,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或不得擔任公務⼈員各款情事。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並持有證明文件(例如:⼤學三年級以上《含》,持有在學《校》證明書、預定《預計、臨時》畢業證明書者)。 (三)具法院相關⼯作經驗者尤佳。 (四)具原住⺠族⾝分者尤佳。 ⼆、儲備約僱錄事及庭務員職務代理⼈: 應試資格:具備下列資格者,經書⾯審核後,擇優通知參加電腦中文打字測驗及⼝試。 (⼀)中華⺠國國⺠,性別不拘,未具雙(多)重國籍,未在⼤陸地區設有⼾籍或領⽤⼤陸地區護照、⾝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非⼤陸地區⼈⺠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員,無公務⼈員任⽤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或不得擔任公務⼈員各款情事。 (⼆)⾼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三)具法院相關⼯作經驗者尤佳。 (四)具原住⺠族⾝分者尤佳。
工作項目
(⼀)儲備約僱書記官及執達員職務代理⼈:代理書記官、執達員職務(⾏政事務、電腦文書處理、繕寫、庭務⼯作及其他業務相關事項等)。 (⼆)儲備約僱錄事及庭務員職務代理⼈:代理錄事、庭務員職務(⾏政事務、電腦文書處理、繕寫、庭務⼯作及其他業務相關事項等)。
聯絡方式
⼀、簡章及報名表件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及臺灣臺北地⽅法院網站(網址http://tpd.judicial.gov.tw/)徵⼈啟事,請上網查閱下載。 ⼆、聯絡⼈:許⼩姐,電話:(02)23311567轉3042。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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