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書記
公告日期
115/06/29
有效期間
115/06/29 ~ 115/07/13
職務列等
委任第1職等至委任第3職等
職系
綜合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備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且至報名截止日止,無限制轉調情事者。
(二)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於有效期限者。
(三) 最近3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且不得連續2年考列乙等。
(四)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
工作項目
(一) 收文、發文、分文等文書管理業務。
(二) 檔案管理業務。
(三) 環保節能減碳。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 【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應含身心障礙手冊、並建議上傳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
(二) 非現職人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https://ecpa.dgpa.gov.tw/)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 「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或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原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於115年7月13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張小姐收,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720-8889分機7708;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三) 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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