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聘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7/02
有效期間
115/07/02 ~ 115/08/01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新竹縣
條件資格
(一)學經歷要求: 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博士以上之學位,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2.國內外碩士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如國科會研究計畫等),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專業要求(任一;同時俱備尤佳): 1.AI、犯罪防治與法學跨域研究能力。 2.毒品犯罪等刑事司法及公共政策分析與論述能力。 3.實證研究能力。 (三)其他必要能力: 1.英語文獻搜尋與閱讀能力。 2.電腦文書處理及簡報製作。 3.對社會重大犯罪問題及當前政府政策重點具掌握能力。 (四)非必要,但有以下任一條件者尤佳: 1.英語口語表達溝通能力。 2.英語以外任一語系之文獻搜尋與閱讀能力。 3.統計軟體或資料科學之分析能力。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第28條規定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依個人研究專長及政策重點,就各國刑事立法例、刑事政策、或犯罪防治制度等相關領域進行研究。 (二)規劃並執行前述領域之研究計畫。 (三)接受政府機關前述領域之相關問題諮詢。 (四)其他與前述領域相關之學術研究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為預估缺。 (二)報名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行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內「常用表格下載」項下查閱及下載填寫,並貼妥最近6個月2吋半身彩色相片。 2.自傳:含簽名或蓋章。 3.最高學歷證書及成績單影本: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 4.國民身分證影本:僅供查驗身分用。 5.語言能力證明影本:如可提出相當於全民英檢之英語檢定或其他外國語能力之相關證明者,尤佳。 6.可提出與學術相關之榮譽獎項證明者,尤佳。 7.個人相關學術論著。 8.面試: (1)自我介紹:以中、英文各進行三分鐘之自我介紹。 (2)簡報:依個人論著製作20分鐘之簡報檔,並於現場提出口頭報告;若有多篇作品者,請擇一進行深度報告。 備註:未於時限內完成口頭簡報者,面試成績酌予扣分。 9.意者請檢附前述報名資料、通訊地址以及上、下班時間聯絡電話,合併為一份PDF檔,於115年8月1日前以電子郵件寄送至 [email protected],並於信件主指標明「應徵聘用研究員」。 (三)其他相關規定: 1.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2.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符合者,將由本學院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本學院並得視成績增列候補名額1~2名,候補期間3個月,錄取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公告本學院網站(https://www.tpi.moj.gov.tw)。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 4.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一年一聘。 5.聘用報酬: (1)聘用期間前三個月為試用期,每月按 472 薪點致送報酬,每一薪點報酬金額依行政院規定辦理(薪點折合率為 139.1 元,折合金額為新臺幣 65,655 元)。 (2)初聘人員曾任與現任職務等別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證明文件者,扣除該職務所需專門知能條件之工作經驗年資外,賸餘年資得按年提敘薪級,最高提敘3級,自試用期滿或核定提敘次日起,改核薪薪級。 (3)爾後依年度聘用計畫及工作考核辦理續聘與否,最高得晉敘至 582 薪點。 6.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洽(02)2732-8552薄主任(人事機構); 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問題,請洽(02)2733-1047分機1702吳專員(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聘用助理研究員
115/05/16 ~ 1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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