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約用人員
公告日期
115/07/01
有效期間
115/07/01 ~ 115/07/10
職務列等
-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 國內外大學院校學士以上學歷。
三、 具備華語文教學或師資培訓及公務機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四、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ODF及OFFICE系列軟體),熟悉數位排版(如:Canva)、數位教學平臺(如:myViewBoard)或其他語言及教學應用軟體或平臺者尤佳,並請檢附相關證明。
五、 具備2年內英文檢定證照尤佳(成績達CEFR B2,相當全民英檢中高級)。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推動「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相關工作。
二、 辦理推動「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計畫」相關工作。
三、 其他僑教業務推動相關業務。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檢附履歷表(含學經歷、自傳、手機及電子郵件等聯絡資訊,倘有符合資格條件三、四者併請敘明並檢附相關證明)、身分證、國內外學經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正反面影本,於115年7月10日前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下班前送達(逾期視同放棄)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5樓僑務委員會僑教處學校教育科鄭小姐收,並請於封面註明「應徵僑教處約用人員」。證件不齊或報名逾時均不予受理。
二、 經初審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時請攜帶學歷及身分證件雙證件正本查驗,驗畢當場歸還),不合者恕不通知。所送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請勿寄送正本。
◎備註:
一、 僱用期間:自進用之日起。
二、 僱用工資:月支報酬新臺幣 43,000 元。
三、 本職缺約用人員之工作時數、加班、休假等相關權利義務,均依勞動基準法暨其施行細則、勞工請假規則、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如無合適人選本會得不錄取人員,另本職缺得視需要依規定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之翌日起5個月內有效。
五、 聯絡人:僑務委員會僑教處學校教育科鄭小姐,電話(02)2327-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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