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約聘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5/07/02
有效期間
115/07/02 ~ 115/07/09
職務列等
聘用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中市
條件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且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 二、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具文史藝術、文化資產、博物館、保存修復等,或與業管相關學系所畢業尤佳。 三、曾於公務機關(構)任職(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具備電腦基本操作、簡報作業、文書處理、網際網路及溝通協調等能力尤佳。 四、不得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0款及第11款情事之一者。 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21條所定情事,以及符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範之未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 六、本職缺歡迎身障人員報名。
工作項目
一、 古物相關計畫之規劃、研擬及推動等。 二、 古物之指定、公告、廢止或變更及古物相關法規擬議諮詢等。 三、 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文物普查與古物保存維護及推廣等。 四、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採事求人徵才系統網路報名,並將資料依序合併為單一PDF檔後上傳至系統: (一)履歷表(含簡要自述)、工作經歷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面試時查驗,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始得應徵)。 (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研究或工作經驗證明資料或證照。 二、收件期限:115年7月9日前(系統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本局依審查結果擇優通知面試(時間另行通知),未獲遴用者恕不通知。文件遺漏未齊或不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三、聘用期間:本職缺係代理職員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代理期間自115年7月27日起前至115年11月8日止(配合被代理人請假日期結束調整)。 四、薪給:每月支給報酬280薪點(現行薪點折合率為每點139.1元,合新臺幣38,948元,另須自付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準備金自付部分等費用)。 五、聯絡人: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人事室吳小姐,電話:(04)2217-6302。 六、視甄試成績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人員1至3名,候補期間為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若無適任人員得從缺後再次遴選。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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