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龍潭國民小學

代理教保員

公告日期
115/07/02
有效期間
115/07/02 ~ 115/07/13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3
工作地點
桃園市
條件資格
(一)基本條件 1.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若經甄選錄取後發現事實,取消錄取資格。 2.留職停薪中之教師與不適任教師者不得報考。 3. 依教保條例第34 條第2 項規定,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應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取得前開訓練證明。倘於報名時尚未取得,應填具切結書,若未於任職後3個月內向幼兒園提出前開訓練證明者,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 (二)報名資格 應符合下列資格並繳交相關證明: 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工作項目
教保行政業務之執行及進班帶班教保活動。
聯絡方式
TEL:03-4792014#710(人事主任)、#228(幼兒園主任)。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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