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
考試院秘書
公告日期
115/07/04
有效期間
115/07/04 ~ 115/07/17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法制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院校法律相關系所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二)現任或曾任薦任第7職等以上職務,並經審定薦任第7職等合格實授滿2年以上,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三)具辦理法制、訴願業務之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與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其他依法令限制任用資格或不得轉調之情形。
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院法規疑義之研議、解釋及法規委員會業務事項。
(二)辦理本院訴願業務。
(三)辦理人權兩公約及其他國際公約相關事務。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1.本職缺採線上應徵方式,請於徵才期間內,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須填寫簡要自述),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2.請將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一次銓敘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專業證照、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資料。
3.另請逕自考試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exam.gov.tw)首頁/徵才區下載應徵人員資料表,於徵才期間內填妥相關資料並務請將資料表以電子郵件寄至[email protected],聯絡電話:(02)8236-6271高小姐。
(二)甄選方式: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及測驗。經通知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及測驗者,視同放棄。本次公開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本次公開甄選因職缺有限,未能立即遴用者,得依甄選名次增列候補1至2名,列冊候用期間3個月,如有出缺另行通知派補。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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