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約僱人員

公告日期
115/07/03
有效期間
115/07/03 ~ 115/07/13
職務列等
5等
職系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不限科系。 (三)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四)能運用word、excel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 (五)具電腦輸入中文能力:每分鐘40個字以上。(由本署辦理測試,輸入法以Window內建輸入法為限) (六)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七)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或其他法規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各款情事者。 (八)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 條規定,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且符合同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以上。
工作項目
總務或文書、檔案等相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待遇: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每月支給五等280薪點計酬,折合新臺幣 38,948 元整(另依規定須自付勞、健保及 6%勞退金)。 (二)甄選名額、僱⽤期間: 1.錄取名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2名(備取有效期間⾃公告⽇起6個⽉內);甄試結果, 經本署認無適合⼈選時得從缺,並得予重新甄選。 2.僱⽤期限:⾃實際僱⽤之⽇起⾄115年12⽉31⽇⽌(代理本署三等書記官出缺職務);另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或救助。 (三)檢附證明文件(文件填寫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者,不再通知補件,視為資格不符): 1.報名表(含簡歷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資查詢同意具結、簡要自傳等)。 2.男性已服完兵役者,繳交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 1份(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尚未服兵役者免附)。 3.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4.辦公室軟體應用類等電腦專業證照或其他專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5.經歷證明(如有公家機關服務證明請附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無則免附)。 (四)報名日期及方式: 1.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恕不受理親自報名)。 2.報名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7月13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全,概不受理。 3.報名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 127 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人事室收(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僱三等書記官職務代理人」及姓名、上班時間聯絡電話、行動電話等)。 (五)甄選方式:採書面資料審查、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面試方式辦理。 1.書面資料審查:報名資料經審查合於簡章規定資格,且無欠缺應附證明資料者,始得參加電腦中文輸入測驗。資格審查符合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面試日期及時間,請於電腦中文輸入測驗及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學歷證件正本以供查驗。 2.電腦中文輸入測驗、面試:第一階段先辦理電腦中文輸入測驗,符合每分鐘40字以上者,始得進入第二階段並依序面試(由本署按報名先後排定順序)。視成績結果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 (六)錄取公告: 1.錄取正取及備取名單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電子公布欄,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錄取人員應於公告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應於報到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日數以 10日內為限,期滿不得再申請展延,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2.試用期間 3 個月,試用期間待遇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試用成績不合格,本署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即予解僱,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3.備取期間為 6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依實際出缺通知報到,並依前 2 款規定辦理。 (七)其他須知: 1.報名人員檢附之全部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 2.經錄取者,其資格或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事後發現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或其他不實等情事,一經查明,即依法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3.僱用期限:自實際僱用之日起至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另僱用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3)8225112轉201李小姐。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3)8225112轉501陳先生。 5.簡章索取下載:請逕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本署網站首頁/電子公布欄)自行下載列印。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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