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聘用專員

公告日期
115/07/06
有效期間
115/07/06 ~ 115/07/13
職務列等
職系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具備公務機關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辦理地上權、委託經營等改良利用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係專員代理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職務其所遺業務。聘用期間係自115年7月30(或實際到職日)起至留職停薪人員回執復薪前一日(預計116年10月13日)或代理原因消滅止。薪資:聘用六等280薪點,新台幣38,948元。 (二)採郵寄或現場報名,意者請將公務人員履歷表(如附件,填寫內容須完整,並請簽名及黏貼2吋照片)、學歷及經歷影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男性如役畢請附退伍令影本,於115年7月13日前寄交(郵戳為憑)或親送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290號3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改良利用科劉股長馥維收,聯絡電話:02-27814750分機1504,逾期視同放棄,封面請註明「應徵專員職務代理人」及白天聯絡方式(手機電話)。 (三)資格條件不符或資料未備齊(視為報名未完成)者,恕不通知及退件;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本職缺依甄試成績擇優正取1名及得列備取2名,視業務需要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為限。倘無合適者,逕予從缺。 (四)甄試日期及地點:視報名情形另訂面試舉行日期及地點。 (五)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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