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

專門委員

公告日期
115/09/07
有效期間
115/09/07 ~ 115/09/21
職務列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一) 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二) 具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含)以上學位。 (三) 具擬任職務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四) 曾任或現任薦任第9職等以上主管職務經驗合計5年以上或現任簡任職務者;主管職務經驗之認定,以曾任經銓敘審定之主管職務年資為準。 (五) 英語能力相當全民英檢中級(含)以上。(請檢附證明文件) (六)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受考試及格限制轉調規定限制者,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及相關規定之例外調任要件,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工作項目
(一) 辦理國際經貿法制議題諮商業務及國際經貿組織法制革新議題之推動。 (二) 督導外國商會及國內工商團體各界法規鬆綁意見之匯集、研析、協調等業務。 (三) 督導法制革新國際合作與交流業務之策進,國際經貿協定法規調和議題之推動。 (四)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 (二)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俾完成授權本會於甄選期間可取得履歷資料,另將現職派令、審定函及畢業證書等資料影本上傳至該系統。 (三) 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約請面試(必要時得採視訊面試),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 本職缺列正取1名,並得視甄選成績列候補1-2名,候補期間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 聯絡人:人事室彭小姐,聯絡電話:02-23165475。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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