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榮民總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組員
公告日期
115/09/08
有效期間
115/09/08 ~ 115/09/18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1.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2.未具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3.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限制轉調情形 (但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所訂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除外)。
4.近3 年無懲處紀錄,且任公職期間合計未受申誡2 次(含)以上懲處紀錄。
5.人格特質:樂觀進取、認真負責、言行端正,具高度工作熱忱。
6.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 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因公致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及一般退除役官兵者,依序優先錄用。
工作項目
1.醫院年度緊急災害應變計畫書之擬(修)訂相關工作。
2.負責關於消防及天然災害應變及處置業務。
3.消防行政相關事項及防火(災)教育訓練。
4.負責消防編組驗證及年度緊急災害應變演練相關工作。
5.本院駐警小隊及保全業務委外履約督導管理工作。
6.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請於115年9月18日(星期五) 17時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並請維護簡要自述資料),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及完全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上傳資料應包含下列文件:(1)最高學歷畢業證書、(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3)現職派令及最近一次銓敘部現職審定函、(4)近5 年考績通知書及獎勵令(5)相關專業證照證明文件(消防設備人員)、(6)榮民證(非榮民免附)。上開資料請依序掃描為1 個PDF 檔上傳(請勿翻拍)。未能同意調閱履歷、未於上開系統報名而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應徵及未於期限前完成者等均視為資格不符,視同未報名。
2.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甄選,實施面試及筆試(含消防與災害防救相關專業題目、公文寫作、文書軟體)。未符資格或需求者,恕不另行通知。
3.報名人員應檢附之資料,如有闕漏,請依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如有刻意隱瞞情形,納入甄選評比考量。
4.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至多以職缺數2 倍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 個月內。
5.如有相關疑義請洽:總務室林先生(聯絡電話:04-23592525-2201)。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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