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技士
公告日期
115/09/08
有效期間
115/09/08 ~ 115/09/21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條件資格
1.大學以上畢業,且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2.現敘建築工程職系或可調任該職系資格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與本機關首長具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請勿應徵。
5.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及未持有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
工作項目
1.建築工程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需上傳簡要自述),再點選【應徵職缺】,同意授權開放履歷供徵才機關調閱。
(一)履歷內容請務必填寫自傳,並具日間聯絡電話或手機號碼、銓審、考績、獎懲等各項資料均需完整,不得任意刪除。
(二)請檢據下列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為報名附件。
1.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派令及銓審函影本。
4.通過英語檢定考試或其他語文考試者,請檢附佐證資料影本(無者免附)。
5.其他相關證書,如政府採購證照 (無者免附)。
(三)未依規定填寫簡要自述、報名附件不全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四)公告應徵期間:115年9月8日至115年9月21日。
(五)應徵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除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則取消錄取資格。
(六)本處將依所需條件擇優通知面試,如資格不符、附件不全或未獲錄取,恕不通知及退件,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得予從缺。
(七)本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名,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八)相關詢問事項請洽(08)8861321分機272林先生。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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