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副處長

公告日期
115/09/09
有效期間
115/09/09 ~ 115/09/22
職務列等
薦任第9職等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1. 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社勞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2. 經銓敘審定薦任第9職等以上,並具備主管職務經驗合計3年以上;主管職務經驗之認定,以曾任經銓敘審定或機關正式派任之主管職務年資為準,主管職務之職等不予限制。 3. 熟稔就業服務相關法令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4.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5. 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
工作項目
1、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業務規劃、督導、協調與推動。2、專案計畫督導。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意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務必填寫自傳並確認歷任職務任職起迄年月、銓敘審定、考績、獎懲等資料之正確性);並將下列證明文件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檔案後上傳:1.考試及格證書。2.最高學歷證件。3.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4.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未達五年者檢附歷年考績通知書)。5.其他專業或語言能力證照等相關證明資料(無者免)。 (二) 經審核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料不全逕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 (三) 本職缺為預估缺,正取1名,另視成績得酌增候補2名,正取人員未依限報到,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候補期間自甄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5個月為限;該期間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時得予以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時,亦得予從缺。 (四) 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人事室徐主任,03-3386179。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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