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文化局

科員

公告日期
115/09/11
有效期間
115/09/11 ~ 115/09/17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或薦任第7職等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各款等依法不得任用之情事。 ● 未具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 無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訂限制轉調情形 (但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所訂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者除外)。 ● 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具有文教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工作項目
(一)中央計畫申請及執行。 (二)策辦大型藝文活動。 (三)國家語言-金門話政策。 (四)演藝廳管理。(能配合晚上及假日藝文活動者尤佳)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082)325643分機417洽胡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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