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技士
公告日期
115/09/11
有效期間
115/09/11 ~ 115/09/21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一、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具環資技術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限制轉調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畜牧業水污染防治及資源化專案(含複查、裁處及人民陳情案件)。
二、執行環境部稽查專案。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及排放許可證審查核發及申報管理。
四、配合環境部地方績效考核執行及推動。
五、其他交辦事項及資料綜整。
聯絡方式
一、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現職人員皆採線上報名,不受理郵寄報名)。
二、上傳資料:請將相關資料依序合併掃描為單一PDF電子檔上傳
1.切結書(請至花蓮縣政府人事處首頁/表格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s://pd.hl.gov.tw/Detail/73e553a11f954d3fa8592be30ae0e166)
2.最高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者,請檢附我國駐外館處認證之畢業證書、成績單中譯本,並提供出入境資料)
3.考試及格證書
4.現職派令
5.現職銓審函
6.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
7.其他證明文件:例如身心障礙證明、採購證照
三、請依上述規定報名,未依規定填寫簡要自述及完整上傳前述資料,或不符合報名資格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四、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連絡人:03-8224389 陳主任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技士
115/08/14 ~ 11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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