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

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5/09/15
有效期間
115/09/15 ~ 115/09/22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一、 具調任經建行政職系委任第4職等資格,並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情事者。 二、 具辦理財產管理相關業務經驗者尤佳。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 四、 未曾受懲戒法院(原公懲會)懲戒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並能配合業務加班者。(任用後發現得撤銷)。
工作項目
一、 辦理綜合性管考及財產管理業務。 二、 其它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公告截止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須含自傳)無誤後,查詢及勾選本職缺點選「確定應徵」,並同意本處得直接向人事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完成授權後,逕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將下列附件: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現職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以上附件合併為1個PDF檔)完整上傳至該系統。 二、本處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 三、洽詢電話:(02)29506206分機212謝小姐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助理員
115/09/02 ~ 1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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