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技士
公告日期
115/10/01
有效期間
115/10/01 ~ 115/10/14
職務列等
5等或6等至7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1
條件資格
一、需具備大學(含)以上畢業學歷,並具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以上之電機工程職系任用資格。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之情形,且於報名截止當日無限制轉調情形(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例外情事者須檢具證明文件)。
三、須具備專長:
(一)熟悉政府採購法、具工程採購履約管理或相關工作經驗及知能,且具有良好協調溝通能力者。
(二)具有採購法實施後之工程招標及履約管理經驗等實務經驗1年以上者為佳。
(三)具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及格證書者佳。
(四)具備WORD、EXCEL、POWERPOINT編輯能力及熟悉網路操作。
(五)具有推動營建資訊化經驗者為佳。
工作項目
一、辦理本校水電類營繕工程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及其他相關作業。
二、執行開口契約、專案修繕、工程設計、施工履約管理及各類系統設施設備維護保養等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於115年10月14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含簡要自述)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依程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同意授權本校調閱完整履歷資料,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另請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職務派令及現職銓敘審定函、語言檢定證明及近5年考績、獎懲資料等相關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聯絡人:黃先生、02-33665418
二、本校甄選程序:由人事室收件、初審基本任用資格後,送交用人單位就職缺專業需求在合於初審之全部或再篩選部分人員通知辦理面試(或加業務測驗),辦畢送回提職員甄審會審議,再送校長核圈。(甄選進度及結果請參閱本校人事室徵才公告之甄選進度。)
※曾依「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者,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而非依交通行政機關銓審有案之官職等級直接核敘。
※參加甄選之非現職人員,需俟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確定錄取。但自舉行高普考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期間,不得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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