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股長
公告日期
115/10/29
有效期間
115/10/29 ~ 115/11/12
職務列等
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一、 具調任「土木工程」職系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外補陞任且無限制轉調情事。
三、 國內外大學以上建築、土木等相關系(科)所畢業且具建築規劃或公共工程相關經驗者尤佳。
四、 現敘薦任第7職等且近3年考績考列甲等。
工作項目
一、 辦理本處各項工程綜合規劃、代辦公共工程(含都市計畫)之工程規劃設計、年度預算編列等。
二、 辦理中央補助計畫案件進度管控。
三、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有意調任者,請依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自傳不得空白),上傳以下資料(請依序掃描於同⼀個PDF檔案,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1.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2.現職(或最近職務)派令影本及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3.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4.外語能力證明及其他相關證照(無則免附)。
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員應徵全面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人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
二、 經初審合格者,本處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參加面試甄選,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若資格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 (有關本職缺相關事項,請洽03-3322101#6781鍾小姐)。
三、 此股長(A600031)職缺,除正取1名外,另得增列候補2名,並以遞補同職務列等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股長
115/09/24 ~ 11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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