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瑞芳國民中學

幹事

公告日期
115/10/30
有效期間
115/10/30 ~ 115/11/12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一) 現敘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具文教行政職系(綜合行政職組)任用資格且無特考特用轉調限制者。 (二) 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情形、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 具電腦文書資訊處理及良好溝通協調能力,服務熱忱、品行端正及無不良嗜好,並能配合業務需要執行職務調整者。 (四) 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者。
工作項目
(一) 辦理學務處相關行政業務(如:學生資料登錄、場地設備管理及各項活動協助與會議召開等)、及總務處部分行政工作(如:財產與場地設備管理等)。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應備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為身心障礙人員請加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考試及格證書。 3.最高學歷證件。 4.現職派令及最近1次銓敘審定函。 5.最近2年考績通知書 6.專業證照(無則免附) 以上文件請上傳pdf檔至事求人系統,上述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應自行負責並取消錄取資格。 (二)初審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選面試,經錄取者,由本校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辦理任用手續,資格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三)本職缺為預估缺,正取1名,得增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惟應徵人員無適當人選時,本校得予從缺。 (四)聯絡人:瑞芳國中人事室徐主任,電話:(02)24979858#57,Email:[email protected]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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