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技正
公告日期
115/11/02
有效期間
115/11/02 ~ 115/11/11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一、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土木、水利、建築、營建工程、都市計畫相關科系畢業。
二、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三、 經銓敘審定薦任第8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土木工程職系或依法得調任土木工程職系之其他職系任用資格。
四、 110年至114年年終考績(或近5年,含另予考績)3年列甲等以上,且無丙等以下情形者。
五、 具土木、建築、都市計畫或園區開發等相關專業知識。
六、 熟悉產業園區設置及開發相關法令,具備良好邏輯分析、文字撰寫、溝通協調及專案管理能力,能獨立辦理計畫、法規研析及跨機關協調等業務。
七、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工作項目
一、 新設產業園區開發:設置計畫、都市計畫、開發計畫、用水、用電計畫、農業用地變更說明書、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書件編制、送審等相關作業。
二、 既有園區更新周轉規劃。
三、 產業園區申設案件審查核定: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產業園區設置案件之審議及核定相關作業。
四、 產業創新條例第九章及相關法令之法規研析、適用與解釋、政策研擬及跨機關協調作業。
五、 其他配合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為原則。請應徵者於本公告頁面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簡要自述必填,並請敘明相關工作經驗】,並務必上傳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及相關專業證照等文件檔案資料,合併掃描為單一PDF檔案後上傳,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及完成授權取得履歷資料。
二、 未依公告檢齊相關證件、傳送基本資料、逾期及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經審查資格條件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5個月,並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
三、 本案聯絡人:07-3611212轉639岩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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