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
桃園市政府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科員
公告日期
115/11/03
有效期間
115/11/03 ~ 115/11/16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並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三、熟悉電腦操作及文書處理,具採購證照、檔案管理經驗或資通安全專長者尤佳。
四、最近5年考績達3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
五、具有團隊精神、主動服務熱忱及良好溝通能力。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情事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惟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無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情事(按:如有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等,請於到職前處理竣事)
工作項目
一、研考業務、檔案管理、各項秘書室綜合業務。
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配合秘書室業務輪調。
聯絡方式
一、本職缺一律採線上應徵:
(一)請於115年11月16日前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點選【應徵職缺】,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二)請將下列證明表件依序排列合併掃描成1個PDF檔後上傳:
1.現職派令。2.最近1筆銓審函。3.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4.考試及格證書。5.最高學歷畢業證書。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7.其他相關專長證件,如採購、檔管、資訊相關證照(無則免附)。經銓敘部認定職系職務專長者,除銓敘部書函外,請併檢附學分證明書及成績通知單)。8.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4項規定者請提供子女之戶口名簿、兒童健康手冊、各項篩檢紀錄或預防接種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二、初審合格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可聯絡到的電話),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經錄取後發現所附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錄取通知及相關作業:
(一)本職缺正取1名,並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最長為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惟應徵人員均不合適者,亦得從缺,另如遇報名人數過少時,得延長公告時間。經甄試錄取者,由本處通知當事人,並依公務人員任免遷調相關規定辦理,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二)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若欲詢問業務內容請於上班時間洽03-3865711分機736秘書室張小姐,其餘問題請洽03-3865711分機703人事室曾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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