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新城鄉公所

助理員

公告日期
115/11/04
有效期間
115/11/04 ~ 115/11/13
職務列等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1.具有委任第1職等以上綜合行政職系銓敘合格實授(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2.具備電腦office、excel、word等相關軟體及網頁基本操作能力。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
工作項目
辦理原住民基本設施維持費業務、文化活動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人事室 03-8267223轉121、13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助理員
115/10/30 ~ 11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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