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技正
公告日期
115/11/04
有效期間
115/11/04 ~ 115/12/31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至薦任第9職等
職系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條件資格
1. 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部審定有案,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
2.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升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事。
3. 應具相當之訓練及經驗、熟稔標準作業分析建立作業及運用資訊管理作業能力及精通電腦文書處理,並具有溝通、分析判斷之能力及高度服務熱誠及研究規劃之能力。
4. 須具有電機工程基本智能、政府採購法、行政程序法、工程管理等方面之專業學識,並熟諳各種一般行政法令規章。
工作項目
1. 電機工程(含高低壓、給排水、空調、消防、電梯、電話等)設備維護管理、保養等業務。
2. 電機工程(含高低壓、給排水、空調、消防、電梯、電話等)汰換之施工規劃及委外履約管理。
3. 襄助主管管控機電部分業務執行。
4. 臨時交辦業務。
聯絡方式
一、 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於115年12月3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等內容無誤後(需填寫自傳及上傳照片,電話聯絡資訊請更新正確),點選「確定應徵」。請同意授權本校得直接向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投件者完整履歷資料。
二、 為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人員應徵全面實施線上作業,現職公務人員寄送紙本資料恕不受理,請依前述規定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非現職人員請於期限前,檢具詳細公務人員履歷表(含日間聯絡電話,歷年訓練情形可免附,自傳詳述,末頁簽名)及上開相關證明文件,以A4紙依序裝訂,送(寄)達106335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4段43號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事室辛小姐收,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營繕組技正(電機工程)」。
三、 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未合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職缺得視成績增列候補人員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有效。
四、 聯絡人:人事室辛小姐(02-2737-6788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