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約僱職務代理人
公告日期
114/01/20
有效期間
114/01/20 ~ 114/02/02
職務列等
約僱
職系
無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正取
1
候補
2
工作地點
新竹縣
條件資格
1.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2.專科畢業具法警相關工作1年以上者。
3.高中、高職畢業具法警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4.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4條之限制情事者。
5.具法警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1.法警勤務(需輪值勤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1.本職缺應徵採線上作業方式,請於公告期限內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註冊登入後完成履歷填寫(請提供最高學歷證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歷證明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於空白處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掃描合併為一個電子檔後上傳),確認應徵職缺及履歷資料無誤,並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無法線上應徵者,請紙本掛號寄至本署人事室收。
2.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3.報名人員上傳之文件,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4.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用人需求者,擇優通知參加甄選;不符資格者,恕不另行通知。本項甄選得視需要增列備取人員至多2名,候用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如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5.甄選方式:採學經歷審查及面試。
(1)學歷占10分:專科7分、大學10分。
(2)面試占90分:面試依評分標準表各項標準評定分數。
6.正取人員須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四等考試法警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表內各項不得有任何修改(含修改後再蓋章校正)情形或有前述應檢查而未檢查完成項,否則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7.本職缺為現職人員留職停薪期間(113.8.1-114.8.31)之職務代理人,以約僱五等280薪點支薪,折合金額為37,800元/月。
8.甄選結果將公告於本署官方網站,有關本職缺所需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工作內容等事項,如有疑義,請洽謝先生(03-6677999分機5103)。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原始連結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