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駕駛

公告日期
114/02/17
有效期間
114/02/17 ~ 114/06/30
職務列等
-
職系
人員區分
駕駛
正取
3
候補
-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限中央各機關學校現職編制內駕駛。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者。 (三)最近3個月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者。 (四)具職業小客車(含)以上駕駛執照者。
工作項目
(一)公務車駕駛及車輛維護工作。 (二)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 薪俸待遇:約新臺幣32,210~38,110元(薪點120~170),餘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勞動基準法」、「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二) 報名方式及檢附證件: 1. 有意願移撥本院服務者,請於114年6月30日前(以郵戳為憑),備妥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本院,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駕駛甄選」字樣(一律採通訊報名,並以掛號郵戳為憑),俾依規定辦理甄選,倘逾期、親自報名、資格不符、及非現職人員者,恕不受理,應徵資料不另退還。 2. 檢附證件(以A4紙張格式並依序裝訂): (1) 職業小客車(含)以上駕駛執照影本1份。 (2) 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檢表正本1份。 (3) 最近5年考核通知書影本各1份。 (4) 駕駛履歷表正本1份(應貼妥2吋半照片)。 (5)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6)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 資格條件經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甄選,經甄選錄取人員,由雙方機關依程序辦理移撥手續,錄取人員依本院通知僱用,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另視甄選結果酌增2名候補名額,候補期間6個月。(聯絡電話:02-33566958,羅小姐)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駕駛
113/01/02 ~ 113/12/31
檢視

留言討論區 (0 則留言)

目前尚無留言,成為第一個留言的人吧!

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