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工程員

公告日期
114/02/19
有效期間
114/02/19 ~ 114/03/05
職務列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系
土木工程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7
候補
3
工作地點
臺北市
條件資格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土木、建築等相關科系畢業,具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工程類科考試及格,經銓敘審定為委任第5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限制調任者。
工作項目
一、需24小時輪值(原則採三班制,另視實際情形調整),受理、調度、處理及回報緊急通報案件(如1999緊急通報案件、各區里長反映案件及其他管道反映案件等等)。 二、緊急通報案件之公文處理、出席相關會議、現地勘查、紀錄及統計緊急通報案件。 三、共通性業務之公文處理、出席相關會議、現地勘查。 四、每日議會現場勘查、協調會等案件追蹤提醒。 五、協助緊急應變小組開設期間相關作業。 六、其他臨時交辦案件。
聯絡方式
一、請於114年3月5 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個人完整履歷資料(含自傳),並請依序掃描以下資料於同一個PDF檔案上傳 (外文資料均請附中譯認證資料),資料未上傳齊全者,視同資格不符: 1.考試及格證書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2.最新一筆派令及審定函。 3.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本語或外語能力證明、專業證照、相關經驗工作證明等)。 二、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若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者,恕不另行通知,有關本職缺相關事項,請洽葉小姐。(02-27258474,[email protected]) 三、除正取7名外,另得增列候補3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5個月。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無歷史開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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