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主任
公告日期
114/04/22
有效期間
114/04/22 ~ 114/04/30
職務列等
薦任第8職等
職系
衛生行政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正取
1
候補
-
工作地點
花蓮縣
條件資格
(一)大學(含)以上畢業。
(二)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具衛生行政職系薦任第7職等(含)以上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三)具協調、溝通及領導能力,領有病歷管理師證照或疾病分類人員執照者尤佳。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情事者。
工作項目
綜理醫務行政室業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
(一)意者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點選「我要應徵」,履歷自傳不得空白,並上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其他相關專業及外語能力證明等證件影本資料(資料均為pdf檔)。未完成上傳表件資料、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資格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本院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試,錄取正取1名,並視甄選結果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1至2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未獲遴用者,不再通知及退件。
(三)若於公告期間內已確認合適人選,將提前結束徵才,恕不另行通知。
(四)有關本職缺如有疑義,請洽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人事室胡先生,聯絡電話:(03)8358141分機1213。
註:
依相關法規定,錄取人員須於報到前具結確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情事,並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下載路徑:本院網站人事室檔案下載專區。
歷史開缺
判斷標準:相同機關且相同工作內容的過去職缺
主任
114/03/19 ~ 114/03/3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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